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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省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及时对违法或者不正当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省厅办公室和驻厅监察室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厅办公室和驻厅监察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土地分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并适时组织开展社会评议。考核结果和社会评议结果应当作为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土地分局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公布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并报送本级和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投诉情况和处理结果;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收费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厅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省政府、省监察厅或者省厅有关部门(处室)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处室(部门)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省厅有关处室(部门)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省厅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省厅有关处室(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驻厅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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