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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2011年度畜牧兽医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5)最高学历复印件(贴在《评审表》的封二与第1页之间)。
  (6)职称外语成绩证明和确认通知书、职称计算机成绩证明复印件、公示结果(贴在《评审表》的第8页与第9页之间),属于年龄免试的应报送身份证复印件和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时的外语考试合格证明。(外语“先评后补”人员需提供外语考试不合格证复印件。外语“先评后考”人员由市州职改办提供证明。)职称外语的免试对象严格按省人事厅(川人办发〔2007〕87号)和省职改办(川人办发〔2005〕20号)文件执行。
  (7)业绩和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复印件:①获奖证书复印件(各市州负责审查原件,经原件审查人签字并加盖审查部门公章后,方为有效)及经济、社会效益等主要业绩证明材料;②《继续教育登记卡》复印件。按照《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近5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合格证书,上述材料复印件需单位领导签字负责并加盖单位公章。
  (8)近五年的年度考核表复印件,按年度顺序装订。
  (9)委托评审的,须出具有管理权限机关的委托书。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四川省畜牧兽医专业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川人职〔1997〕23号)的规定,严把审查关口,大学专科及以下学历人员属破格申报评审,申报人员应具备川人职〔1997〕23号文件中“五、申报条件”第(三)款的相应条件。需审查盖章的复印件、代表作、工作总结等必须有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经济、社会效益材料应出具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证明。评审材料不齐或未按规格要求报送以及手续不全者,一律不予受理。评审结束后,除《评审表》外,其它评审材料一律不退,请各单位和个人妥善保存原始材料。
  所有材料由各市州统一上报我局人事劳动处,不受理县(市、区)局和个人直接报送的材料。报送前,请按川人办发〔2003〕171号文件要求,对申报人员的业绩贡献等进行公示,公示情况及结果请在《评审表》“基层单位意见”栏中注明。公示证明材料上须有负责人签名并留下联系电话。上报的所有材料须加盖红色印章。
  (二)评审材料请根据申报人学历、主要工作经历、工作业绩和所提供的代表作划分专业。
  3. 附件主要材料索引汇总表
  由于职称申报材料的附件在评审后将统一销毁,为了便于群众监督时追踪索引,请市州在报送前要建立个人申报材料中附件的主要材料索引档案,申报人员全部电子文档材料以申报人姓名建立文件夹。用Microsoft Excel格式逐一填写录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获奖情况索引表》(附表1)、《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文章发表情况索引表》(附表2)、《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参加培训情况索引表》(附表3)三个索引统计表,在上报材料时一并报送我局,未同时报送索引统计表的,将延缓职称材料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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