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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指导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指导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房产局:

  现将《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依法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贯彻《征收条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一)加强学习宣传,准确把握《征收条例》精神实质

  《征收条例》对原房屋拆迁制度作出重大调整,废除了拆迁行政许可、拆迁补偿行政裁决和行政强制拆迁等项制度,将房屋征收严格限定在公共利益上,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可以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征收条例》,准确理解《征收条例》的立法精神,掌握《征收条例》确立的各项新制度,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被征收房屋群众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与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结合起来;通过公平补偿、补助和奖励措施,保证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有所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完善房屋征收程序,规范房屋征收行为,加大公众参与和各项监督、指导工作力度,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取得被征收人的充分理解和支持,保证公共利益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二)抓紧房屋拆迁政策法规清理,制定《征收条例》实施性规定

  《征收条例》自2011年1月21日起执行,原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7号)一并废止,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新建房[2003]12号)、《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规则》(新建法函[2003]22号)、《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则》(新建法[2003]13号)也停止执行。各地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政策规定进行认真清理,及时予以废止或者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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