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指导意见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抓紧研究制定房屋征收方案制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给予被征收人保障性住房等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和审计等规定,适时提请自治区制定《征收条例》实施细则。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征收条例》授权,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补助、奖励被征收人,促使房屋征收项目顺利实施。

  二、依法确定房屋征收主体,明确房屋征收实施机构

  (三)依法确定房屋征收主体和房屋征收部门

  市(自治州)、县(区)人民政府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以下简称市、县级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机构(包括各类开发区、园区、边境口岸等)和镇、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以及社区、居委会等居民自治组织,不具备《征收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主体资格。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责权一致,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本地房屋征收任务、政府管理人员素质、管理手段等因素,尽快确定本市、县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具有组织、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审计、监察等部门开展房屋征收工作的能力,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政府派出机构和镇、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以及社区、居委会等居民自治组织,在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下,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伴随自治区现代工业化、新型城镇化进程,房屋征收工作将成为市、县级人民政府一项常态化工作,征收任务较重的市、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委托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征收条例》的要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由财政全额拨款,具有法人资格。房屋征收部门不得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委托给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出具书面委托文件。委托文件应当载明委托人、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委托时限等内容。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严格限定征收项目,合理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范房屋征收决定程序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