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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指导意见


  (五)严格征收范围,合理确定征收规模和实施时序

  房屋征收是政府强制单位、个人让渡房屋财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实现公共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确定房屋征收项目时,必须严格限定在《征收条例》规定的范围,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造项目还要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房屋征收,应当量力而行,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征收规模,确保一年内完成征收与补偿。建设项目较大,需要分段征收的,应当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分别拟定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并予以实施。

  在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前,房屋征收部门不得以减少征收补偿支出为由,提前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限制不动产物权的行政许可、登记、备案。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提出上述审批、登记、备案申请时,有关部门应向申请人说明城市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等,由权利人自主选择。

  (六)做好房屋征收前的房屋现状调查认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产、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财产权利,并给予补偿:一是建房时间超过两年的;二是依据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尚不构成拆除、没收情形的;三是房屋建筑虽未取得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批准,但经政府其他部门、基层组织、居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组织等单位批准,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未追究越权批准部门、单位、组织的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予补偿:一是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已被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作出并送达拆除或者没收决定的房屋;二是房屋征收部门开展征收调查登记后违法建造的房屋。

  在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未对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行政许可审批条件作出规定前,国有土地上“住改非”的房屋,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状况进行评估,并依据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权益状况等修正,确定房屋价值的补偿。

  (七)准确测算房屋征收补偿费,落实征收安置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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