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费,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费,以及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助、奖励办法向被征收人支付的补助费和资金。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助、奖励办法应当实行同一征收项目统一补助奖励标准
为准确房屋价值补偿概算,避免与被征收人委托评估的房屋价值产生较大差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时,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征收范围内不同类型的房屋,进行咨询性评估。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实施单位,应当支持房地产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地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确定并公布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过市场收购、组织先期建设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产权调换房屋和临时周转用房。
产权调换房屋和临时周转用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保障被征收人原居住和使用条件。
(八)科学合理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符合《征收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包括:征收依据、征收目的、征收范围,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标准,产权调换房屋地点、标准、回迁期限,临时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费标准,临时周转用房地点、标准,停产停业补偿损失计算方式及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等内容。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要统筹兼顾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利益,确保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征收条例》及自治区相关规定,征收范围、规模是否符合相关规划、计划,是否科学、合理、可行,补偿是否公平、公正等进行论证,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修改完善征收方案并及时向公众反馈、公布修改情况。
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房屋,半数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进一步听取意见,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要充分吸收采纳。参加听证会的代表由被征收人代表和社会各界公众代表组成。
(九)认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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