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评估、评估报告鉴定所需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
(十二)保障被征收人对保障性住房的优先取得权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自治区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住房面积、家庭收入等满足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享有优先取得保障性住房的权利,不再排队轮候。
(十三)合理补偿、安置,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房屋征收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其中对居住房屋价值部分的补偿,不得低于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格,非居住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对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当根据征收前房屋实际使用效益和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评估确定,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房屋征收采用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与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性质相同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如果被征收人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且同意以保障性住房进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需向被征收人说明保障性住房在转让年限和增值收益分配上的限制,由被征收人确定。
五、规范征收补偿决定程序,严禁实施暴力搬迁
(十四)先补偿、后搬迁,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实施房屋征收必须“先补偿、后搬迁”。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当事人双方应当依照协议约定及时履行相关义务。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明,无法签订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保公益性建设项目按期开工。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时,补偿费要专户存储,被征收人可以随时支取,产权调换房屋可以随时入住。采用期房作为产权调换房屋的,临时安置用房已经落实、临时安置费已经足额存储,满足临时安置需要。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被征收人,补偿决定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内容,并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五)实施文明征收、严禁暴力搬迁
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耐心、细致做好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的宣传、解释、说服、协调工作,促进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理解、支持,自愿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对不愿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告知被征收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以理性方式反映诉求,切忌采用简单粗暴、行政命令的方式压制群众,迫使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对拒绝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不得在补偿费支付、产权调换房提供和周转房安置等方面予以不平等对待,不得对被征收人实施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