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气象指数定损。对全局性灾害和较重的局部性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地块,依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灾害指数等有关资料,最终确定损失。
4. 测产修正定损。无论是局部性还是全局性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承办公司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灾后损失达不成一致意见时,要在作物成熟收获前通过测产,并结合原有的查勘定损情况,对实际损失进行修正。测产时,抽样应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确保所抽样本具有代表性。
5. 测产和气象指数相结合定损。对于特别重大的灾害事故,现有的条件不能确定损失时,采取测产和气象指数相结合的定损方式。
(三) 其它注意事项
1. 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社会各界均可对损失鉴定结果进行监督,避免在同一地区出现受灾严重索赔与粮食增产丰收的现象发生。
2. 资料保存。经定损人员、查勘专家、农经人员和村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确认的定损清单,必须保存完整。
3. 争议处理。出现参保农户或地方政府与承办保险公司发生理赔争议的情形时,首先,应由争议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盟市农业保险领导小组进行仲裁;争议双方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申请向自治区农业保险领导小组进行终裁,对终裁结果争议双方应无条件执行。
八、赔案处理
当各承办保险公司在全区范围内统算不超赔时,承办公司可根据《报损清单》、《现场查勘记录》、《定损清单》及相关气象资料等,按出单单位计算赔款,并制作《赔款发放明细表》。
当各承办保险公司在全区范围内统算超赔时,启动大灾风险金,实行有条件的封顶赔付。
(一) 赔案理算依据
1.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种植业保险条款》规定的不同参保作物的保险金额、不同灾害损失的起赔点、不同作物不同生长期所对应的“损失赔偿比例表”和绝对免赔率规定计算赔偿。
2. 被保险人投保面积低于种植面积的,保险人按照投保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二) 赔款计算公式
1. 全部损失。全部损失按不同生长期确定赔偿金额,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赔款计算公式如下:
赔款金额=单位保险金额×成灾面积×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1-10%)
2. 部分损失。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在现场查勘后进行核定损失并登记;若农作物连续受损,保险人按照最后一次受损的现场查勘确定损失成数,在保险责任终止、各项补贴资金完全到账后进行赔付。
按照承保地区所在旗县前五年农作物单位平均产量确定规定产量,并按参保年度实际单位产量与规定产量的比值确定损失程度。
保险赔付按照条款规定的起赔点进行赔付,部分损失赔款计算公式如下:
赔款金额=单位保险金额×损失程度×成灾面积×(1-10%)
(三) 缮制理赔计算书
理算完毕,理赔人员应立即缮制理赔计算书。
(四) 赔款发放
赔案制作完毕后,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根据赔款资金需求和各级保费补贴资金的到账情况,积极进行赔款发放工作。原则上,只有当所有保费补贴资金全部到账后,承办保险公司方可根据具体赔付方案,将赔款发放清单在赔款发放地先行公示无异议后,在30个工作日内向各参保受损农户发放赔款,受损农户凭保险凭证领取赔款。
(五) 赔案管理
财政补贴种植业保险赔案单证主要包括:报案记录;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保单或批单抄件;现场查勘报告;事故照片(事故现场,受损标的);农业技术部门出具的真实合法的灾情证明、气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损失确认书;赔款计算书等。
理赔案卷必须一案一卷整理、装订、登记、保管。赔款案卷要做到单证齐全,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照片以及原始单据一律粘贴整齐并附说明。
附件4
内蒙古自治区奶牛养殖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投保单及其附件组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奶牛,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以下称保险奶牛):
(一) 投保的奶牛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二) 投保时奶牛在1周岁以上(含)7周岁以下(含)。
(三) 奶牛存栏量50头以上(含)、不够50头的以村委会、奶站、养殖小区的形式参加奶牛养殖保险。
(四) 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五) 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蓄洪区:当河道洪水流量超过河道设计安全泄量时,必须将部分洪水,分蓄到规定的湖泊洼地,以削减洪峰,洪水位下降后再陆续排出,此蓄水区称蓄洪区。
行洪区:主河槽与两岸主要堤防之间的洼地,历史上是洪水走廊,现有低标准堤防保护的区域。遇较大洪水时,必须按规定的地点和宽度开口门或按规定漫堤作为泄洪通道,此区域称行洪区。
(六) 奶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奶牛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七) 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符合投保条件的奶牛全部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奶牛死亡,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 重大病害。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
(二) 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冰雹、冻灾。
(三) 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 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经办机构应对投保农牧户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投保奶牛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奶牛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奶牛死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保险奶牛死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五条 投保奶牛的保险金额按照不同品种、年龄、产奶量和市场价格差异,区别投保,每头奶牛保险金额分为4000、5000和6000元三个档次,具体由奶牛养殖户和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品种奶牛市场价格的70%。
保险费按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确定的奶牛费率计收。
保费计算:保险费=保险金额×费率8%
保险期限
第六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单生效之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第七条 本保险设疫病观察期20天,自保险单生效之日零时起至第二十日二十四时止。检验合格的奶牛,续保时不设观察期。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奶牛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奶牛部分或全部的饲养地点发生变化、数量发生变化、危险程度增加或耳号标识丢失缺损以及被保险人名称变更等,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 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认定事故原因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 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政府畜牧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死亡原因证明和防疫记录等证明材料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拒不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保险人有权根据自己查明的损失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受损标的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