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考核指标确定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局等部门,根据《云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大纲(2006-2020)》确定的相关指标,结合考核年度转让耕地储备指标使用情况和占用补划基本农田情况,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作为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六、考核的组织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负责研究我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的重大事项,并在市国土资源局设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等工作。
七、考核标准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
1、耕地保有量低于市考核指标的;
2、基本农田面积低于市考核指标的;
3、当年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
(二)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达到市考核指标且当年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没有达到15%以上的,按照责任制落实情况、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变化情况、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补划情况等,结合各县(市、区)政府自查和市抽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满分100分。
八、考核步骤
(一)自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本县(市、区)上一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变化情况、耕地占补平衡情况的自查工作,并填写《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耕地总量变化情况汇总表》、《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情况汇总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评分表》,形成自查报告,专题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二)抽查。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于每年3-4月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履行情况进行抽查,按一定比例实地核查责任制落实情况、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变化情况、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和建设占用后补充耕地的登记、种植管护以及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查处及落实耕地补充和基本农田补划情况,形成抽查意见。
(三)汇总通报。根据各县(市、区)政府自查和市抽查情况,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就上一年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向市人民政府作专题汇报,并将考核结果及考核奖惩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每年6月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履行耕地保护目标成效突出的县(市、区)政府给予表扬,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差的县(市、区)政府提出具体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