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分为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单位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岗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领导职数确定。根据我市实际,管理岗位分为6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五级到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级到十级职员岗位。
(二)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确定。
(三)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
1.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数量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
2.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或者结构比例,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各等级的数量或者结构比例,待机构编制部门确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后,按照第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执行。
(五)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省、市有具体政策规定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管理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中,依照各自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产生并任用。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一)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其中一级为特级岗位。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各地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确定。
(三)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岗位设置。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区分正副高的,市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3.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本办法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四)市、县(区)属事业单位确需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省、市享有盛誉、业内公认、贡献突出,且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学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