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将城乡所有残疾人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保参合费用由当地政府补贴或全额承担。
(七)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将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白内障复明手术、残疾人助视助听及普及型假肢矫形器适配、精神病人住院及长期服药、中风瘫痪、肢体残疾和麻风畸残矫治等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贫困残疾儿童康复给予补助。加快康复服务网络建设,确保今年底完成县(区)公益性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任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类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全面开展农村和城市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
(八)构筑残疾预防体系。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交通安全和科学救护等措施,努力控制致残增多趋势。建立残疾报告制度,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四、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九)发展残疾人教育。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使适合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健全儿童少年同等水平。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扩大特殊教育学校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规模。各级各类学校都不得拒绝招收和歧视残疾学生。实行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按高于普通学校的标准拨付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各地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的职业教育与培训。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特殊岗位津贴政策。
(十)促进残疾人就业。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健全县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所属职业培训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减免培训费用。支持各类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残疾人就业培训并减免培训费用。帮助农村残疾人劳动力向城镇和二三产业转移就业。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十一)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组织残疾人开展文化、艺术、娱乐活动。各地公共图书馆应设立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人才。积极选拔、培养残疾人竞技体育人才。市、县(区)要逐步建设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