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和民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级政府投入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民办学校的资金,主要用于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民办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
  卫投中心、教投中心设立发展资金,制定管理使用办法,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资金来源为同级政府拨款、上级扶持资金、借款偿还和租赁收益等。
  (一)借款
  1.对各级政府以借款方式投入到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和三星级及以上的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合格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省优质民办幼儿园的资金,由市、县(区)卫投中心、教投中心与医疗卫生机构、民办学校以协议方式约定借款和偿还期限及用途。
  2.借款单位应按协议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并按期偿还。如逾期未还,则对逾期未还部分按协议加收占用费。
  3.偿还的资金仍由卫投中心、教投中心纳入发展资金管理,用于卫生和教育事业再投入。
  (二)参股
  1.政府资金投入前,市、县(区)卫投中心、教投中心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民办学校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评估费用由被评估单位承担。
  2.市、县(区)卫投中心、教投中心和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民办学校签订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协议,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民办学校应向市、县(区)卫投中心、教投中心开具出资证明书或股权证明。
  3.政府资金以股份投入的,被投入单位要及时修改原单位章程,明确投入方与被投入方权利和义务。
  4.政府投入的股份享有与被投入单位其它股东同等的受益权,但收益应折成股份后仍用于被投入单位的再投入。
  第八条 各级政府投入的设备,以租赁方式进行管理。
  (一)政府投入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和民办学校的设备,由卫投中心、教投中心租赁给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和民办学校使用,按照设备的价值和使用年限,每年收取约定比例的租赁费,收取的租赁费纳入发展资金,用于对卫生、教育事业发展再投入。
  (二)对上级扶持、政府非全资购买的设备,购买设备不足的资金由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和民办学校按照规定补齐。
  (三)市、县(区)卫投中心、教投中心与租赁单位签订租赁协议,约定设备的使用和回收办法,加强租赁设备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和民办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会计核算、评估、登记、统计和监督等。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