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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和民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市、县(区)卫投中心、教投中心负责对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民办学校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同级以上政府投入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民办学校资金、设备、物资的分配及管理;负责国债项目的争取、使用和管理;负责同级医疗卫生机构、民办学校的投融资管理。
  (二)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政策规定,分别制定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民办学校国有资产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卫生、教育发展资金。
  (四)组织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民办学校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民办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利用国有资产对非公办医疗机构、民办学校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审核工作。
  (六)负责对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民办学校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国有资产调剂工作,优化国有资产配置,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运行机制。
  (七)组织实施对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民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第十一条 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民办学校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医疗、教学设备的效益评价。
  (四)接受市、县(区)卫投中心、教投中心的监督、指导并定期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第四章 国有资产使用与处置

  第十二条 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和民办学校应制定国有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办法。对国有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四条 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和民办学校处置资产,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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