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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残联市财政局宿迁市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发放补贴
  县(区)残联在收到申请人服务协议(或承诺书)后,按当地规定的发放补贴标准及时发放护理补贴。护理补贴一般应以护理补贴服务券、服务卡(本)等形式发放给申请人。对当地暂没有服务机构的农村地区,也可通过银行打卡支付等既符合当地实际又能保证资金安全的方式向残疾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支付护理补贴。
  (五)变更撤销
  1.变更:补贴对象因迁址居住等原因符合更高补贴标准的,当年补贴标准不再调整。下一年度审核时按新情况申报审批。
  2.撤销:补贴对象因收入改善、外迁、病故、康复等原因不再符合发放条件的,乡(镇、街道)残联应于情况发生一个月内上报县(区)残联,终止补贴发放。
  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按照以上程序,由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及区社管局、财政局落实。
  六、监督管理
  (一)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残疾人护理补贴经费的安排,并对经费的发放实施监管。县(区)级残联负责残疾人护理补贴经费的审核审批和具体发放工作。
  (二)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设立护理补贴资金专门账户,明确资金定期结算办法,确保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以及护理服务和补贴资金落实到位。市、县(区)两级财政局、残联对护理补贴资金的申请和管理使用情况要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并每年组织一次联合专项检查。
  (三)各县(区)残联要严格残疾人护理补贴申领发放程序,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备齐申请材料及逐级审核审批手续,确保一人一档,并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基础数据库,对补贴对象进行定期检查,根据补贴对象的动态变化及时调整更新。
  (四)各县(区)要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护理服务机制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布有资格资质的残疾人护理服务机构名单。要与审核评估确定的残疾人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基本服务内容和标准,明确淘汰退出机制。
  (五)凡发现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发并全额追回已发资金,取消当事人享受补贴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相关工作人员利用公务便利协助当事人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七、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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