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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


  三、落实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主要措施

  (一)完善学前教育办园体制和管理机制。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为主、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办园体制。各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在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制度建设、标准制订、投入保障、评估督导、日常监管等方面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在加快公办园建设的同时,鼓励多元办园,扶持并规范民办幼儿园发展,形成学前教育公办民办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建立健全“以县为主、县乡(镇、街道)共管”的管理机制。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的发展规划、园长和教师队伍、经费及教师工资待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发展农村和社区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建设并办好区域内公办幼儿园,积极筹措办园经费,不断改善办园条件,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规范管理区域内各类幼儿园。

  优化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所有学前教育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均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登记注册和备案,未经注册登记的一律不得举办。有关部门在审批面向学龄前儿童早期教育培训、教育咨询等机构时,须严格界定其经营范围,对违反规定擅自办园的,由审批部门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查处。

  规范幼儿园办园性质。逐步明确公办幼儿园独立法人资格,凡有国有资产参与、并由政府或有关部门举办的、未实行独立建制的幼儿园(包括小学附设幼儿园、部门办园、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及已撤并的乡镇、街道原中心幼儿园)逐步实行独立建制,性质可明确为事业单位。凡是没有国有资产参与举办,人员经费、运行经费等依靠收费解决的幼儿园,可依法设置为民办幼儿园,性质为民办非企业法人。

  (二)科学规划幼儿园布局。

  把学前教育纳入城镇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根据人口规模和城乡差异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原则上城区每1.5万人左右建一所幼儿园、乡镇每1万人左右建一所幼儿园,每个乡镇至少有一所中心幼儿园,规模较大的乡镇可适当增设幼儿园,逐步实现适龄儿童就近入园。2011年起,新建幼儿园须按省级优质园标准建设,并且规模不低于2轨,一般不超过6轨,园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加强城市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出台小区配套园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文件。各市(区)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时,要规划建设好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并做到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住宅用地供地时,应根据学前教育布点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安排好幼儿园用地。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新建配套幼儿园按省级优质园要求,既可以根据规划由多个开发单位出资共建,也可由较大住宅区开发单位单独建设。配套幼儿园是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属国有教育资产,应按属地移交当地政府用以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办成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对已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当地政府限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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