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一级财政管理体制的市属园区,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过去市的规定与本通知调整内容相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三)中央、省调整地方收入留成规定并涉及本通知调整内容的,从其规定,并由市财政局发文调整。
(四)本次市与镇街财政体制调整已充分考虑当前各项管理和改革的需要,今后涉及简政强镇、村级体制等改革,原则上不再单独对市镇财权作出调整。
(五)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2011-2013年市对镇街基本公共服务财力性补助核定办法
2.市与镇街财政激励机制具体计算方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1:
2011-2013年市对镇街基本公共服务财力性补助核定办法
一、核定标准支出
(一)行政支出方面,按2010年上半年各镇街行政事业编制(不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市直同类单位2010年供养标准,核定各镇街行政运行标准支出。
(二)治安支出方面,按2009年末各镇街实有在编公安干警和年人均10万元的项目支出标准,核定各镇街治安标准支出。
(三)教育支出方面,按现行市镇两级统筹办学体制,2010年各镇街需负担的教育经费核定,包括小学经常性教育经费、初中经常性教育经费的10%、教职工离退休经费。
(四)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支出方面,按现行相关项目市镇分担政策镇需负担的经费支出(按2010年数据测算),包括农居民养老保险、农居民医疗保险、职工门诊、对从未缴费的农保退休人员发放的养老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负担补实个人账户资金、九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经费补助、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救助金、低保家庭在读子女助学金(含大学)、低保家庭中学寄宿生生活补助、低保边缘家庭在读学生助学金、五保户供养经费、高龄老人津贴。
(五)跨区域市政主干道路养护支出方面,按现行相关项目市镇分担政策镇需负担的经费支出(按2009年实际负担数),具体包括环城路、东部快速路、西部干道、东莞大堤、东江大道景观环境工程的养护费支出。
二、核定标准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