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藏政发〔2011〕41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加快发展我区教育事业,扩大教育经费来源,根据《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将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自治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海关对进口货物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三、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为2%。
四、对经批准减征或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同时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凡多缴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而退税的,同时退还其多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的,不退还已征的地方教育附加。对增值税先征后退部分(包括即征即退)的地方教育附加不再退还。
五、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自治区各级国税部门实行就地征收,按缴纳单位隶属关系分别入自治区、地(市)、县(市、区)级国库,并分别纳入基金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