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完善价格政策,使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负责)
三、加强监管,逐步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秩序
(二十)研究制(修)订家庭服务各业态服务标准和家政服务机构资质规范,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逐步扩大标准覆盖范围。指导各地区、行业协会和企业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切实抓好家庭服务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省家政协会牵头,有关单位参加)
(二十一)大力加强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在开办经费、办公场地、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扶持,为协会开展行业交流、人才培训、行业自律等工作提供有利条件。(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厅、省国资委、财政厅牵头,民政厅、商务厅、省家政协会参加)
(二十二)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开展市场清理整顿,加强市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维护家庭消费者合法权益。(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民政厅、省工商局、省家政协会参加)
四、搞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技能
(二十三)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和养老护理员等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落实培训计划和农民工培训补贴等各项政策,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给予同一补贴的原则,统一培训补贴基本标准,统一培训机构资质规范,统一培训考核标准、考核程序和考核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老龄委办公室牵头,商务厅、省总工会、共青团省委、省妇联、省家政协会参加)
(二十四)以规模经营企业和技工院校为主,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工青妇组织的作用,根据当地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和用工情况,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探索符合家庭服务职业特点的鉴定模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经鉴定考核合格并获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鉴定补贴。做好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衔接工作,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发展通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有关单位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