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职责分工
(一)实行区(县)政府统一负责制。各区(县)要建立专项行动工作区(县)长负责制,加强对行政区域内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具体行动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统筹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整治效果。
(二)市农牧部门要加强对农药、兽药、肥料、饲料等农牧渔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把好农产品市场准人关。重点监测项目为:农药残留、瘦肉精、磺胺类、喹诺酮类兽药残留、孔雀石绿、氯霉素及三聚氰胺。
(三)市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
(四)市工商部门要继续推进以“大备案,一单通”为特征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建设,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对发现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要及时下架退市,防止二次回流市场。
(五)市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落实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六)市经贸部门要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七)市公安部门要对食品安全工作中涉嫌犯罪行为的,及时立案侦查。
(八)市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保障工作经费。
(九)市卫生部门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监督和协调。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