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住宅开发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在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中,要合理确定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不得强行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背合同约定抢进度、赶工期,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对保障性住房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应健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在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中,要按照相关要求参加施工图设计文件交底,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3.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材料进场检验、工序自检、互检、交接检以及分部、分项、检验批验收等制度,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建筑材料进场合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加强各工序的质量控制。针对建筑节能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要求,制定专项施工和具体实施方案。
4.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BG20319-2000),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组成项目监理部,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2001)组织进行工程分部、分项、检验批验收,检验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要将保障性住房主体结构质量、重要使用功能等作为监理工作的控制重点,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等形式,及时跟踪监督检查,对隐蔽工程和其它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
5.检测试验机构应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不得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不得转包检测业务。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建立不合格台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