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0〕67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渝地税发〔2004〕24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地税机关在规范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通知》中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前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问题明确如下:
一、代开发票的概念界定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二、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申请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营业税缴纳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凡已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区(县、自治县)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