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代开发票的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代开发票申请。
1.自行申请。申请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除外)或个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发生经营业务的合同、协议或付款方的书面确认材料;
对个人每次申请代开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小额劳务只提供身份证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第一次申请代开发票之后,只出示证件原件(或原件副本),经与信息系统中存储的纳税人电子信息查验无误后,即可退回纳税人,纳税人不再提供证件的复印件。
除上述证明材料外,依据申请人代开发票服务内容的不同,增加相应的证明材料:个人出租住房的,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享受法定或政策性减免税的,应提供减免税批复或证明材料;符合不预征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应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代开发票账务核算情况证明》(见附件2);申请开具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提供本项业务所对应的成本费用资料;自然人申请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应提供自备运输工具证照的复印件。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作为主管税务机关审查依据,符合条件的退还申请人,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经办人在复印件注明“经审验与原件相符”并签字后,留存税务机关备查。
2.集中申请。同类劳务提供者众多、额度小(如代售充值卡、代理保险等),不便于由单个申请人申请代开发票的,可由付款方申请集中代开发票。申请集中代开发票的单位,应在提出具体开票申请之前,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办理《委托代征证书》,提供《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集中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见附件3),经管理员实地调查核实,逐级报批区县局审批同意后,确认其取得集中代开发票资格。集中代开发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同类劳务提供者众多(单月劳务发生次数在50笔以上),持续时间长,单笔劳务额度小(在1万元以下)。
(2)账务核算真实,能够准确提供所支付劳务的明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