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能够按照本通知的标准和要求准确计算应代征税款,并及时足额入库税款。
集中代开发票申请人具体申请代开发票时,应提供《支付劳务费用明细表》(见附件4)和《税款缴款书》复印件。
(二)受理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申请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核对,经核对一致的,方可受理。
代开发票的审核程序及权限:申请人申请开具的发票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代开发票经办人审核开具;申请开具的发票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1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税务(征收)所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开具;申请开具的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经区县局负责人授权,可由征管科长审核同意后开具;申请开具的发票金额在100万以上的,经区县局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开具。
(三)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代开各类劳务费、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发票金额单次或月累计在1万元以上的,实行按实征收。申请人提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经办人录入相关数据,向申请人出具《文书受理通知书》。管理员或办税服务厅相关人员办理税款结算,经按代开发票权限和程序审核后,申请人凭《文书受理通知书》到办税服务厅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税款结算和审核程序。
(四)征收税款。经审核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征收税款及其附加费。代开发票经办人应根据申请人类型以及服务内容,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税(征收)率表(企业适用)》(见附件5)、《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税(征收)率表(个人适用)》(见附件6)的标准执行。实行按实征收的,依据管理员或办税服务厅相关人员办理的税款结算手续征收税款及其附加费。
(五)发票填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实行“先税后票”,已征收税款的代开发票申请,代开发票经办人应按照申请人所提供的经营活动证明确定的经营项目、征收税款的计税依据,按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为其填开,并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盖章位置应在“备注”栏中间,避免压盖代码和合计(小写)等栏目。代开发票时,须在发票备注栏内填写纳税人已申报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在发票票面上注明“免税”字样。
四、代开发票种类和管理
(一)代开发票种类包括“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申请人申请代开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务分别适用前述发票,申请人申请代开上述以外业务的,适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10mm×139.7mm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