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区县局要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落实专人负责代开发票的保管,保证帐实相符。对申请人提供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税收完税凭证(征管资料联)应按规定进行保存,一律不得擅自销毁。保存期满5年后,经区县局查验后统一销毁。
五、代开发票作废、退票处理
(一)申请人在代开发票开具当月,发生经营业务终止或取消、退回经营款项、开票有误等情形,代开票税务机关收到退回的全部发票联次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税务机关可即时作废。发票作废时,应对全部发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
上述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的:
1.收到退回全部发票联次的时间未超过代开票的当月;
2.收付款双方均未进行纳税申报且未记账。
(二)受票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经营款项部分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红字发票开具规定全票开具红字处理。
在开具红字发票前,如受票方尚未记账、发票全部联次可以收回的,应对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后,再开具红字发票;如无法收回全部联次,受票方应取得出票方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发票的相关证明(以下简称“开具红字发票证明”),代开票税务机关凭原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和开具红字发票证明原件开具红字发票。
代开票税务机关应将开具红字发票证明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三)当纳税人代开票后,发生作废、退票、开具红字发票,涉及多缴税款经代开票税务机关核批应当办理退库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税。纳税人从其开户银行账户转账缴税的,将税款退至纳税人缴税的开户银行账户;个人现金退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合理设置代开发票点。为规范代开发票管理和方便代开发票申请人开具,各区县局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辖区内的办税服务厅(室)或税务所合理设置发票代开点,但不得委托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