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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二)发票专用章及发票工本费。各区县局要按照所设置的发票代开点,统一制作“代开发票专用章” (见附件7)。“代开发票专用章”由各区县局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制作。发票工本费由各区县局承担,在向用票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时,不得收取发票工本费。

  (三)建立制度,落实专人管理。各区县局要切实加强对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工作的管理,落实专人负责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代开发票管理制度。代开发票经办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严格按照程序办事,不得跨区域代开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经营性质、额度不符的发票。对违反本通知的规定,擅自为纳税人开具发票,不按规定标准征收税款导致税收流失或转引税款扰乱税收秩序的,市局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控制代开发票。对不符合代开发票条件或明显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如未办理税务登记或超出经营范围申请开具发票金额特别大等情形)、超出实际经营能力的,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发票。纳税人编造经营活动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五)加强事后监督。代开发票税收源泉控管措施仅是税收管理的一个环节,各区县局应加强税收日常管理和代开发票的事后监督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如实进行申报、结算退补;要加大代开发票真实性、合法性稽核力度,发现编造虚假经营业务或与实际经营情况性质不符骗取代开发票的,一经查实,必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符合集中申请代开发票条件的,应立即取消其集中代开发票资格。

  各区县局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或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报告。

  本通知从2010年6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渝地税发〔2004〕249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略)

  2.代开发票账务核算情况证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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