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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第二批纳入考察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名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第二批纳入考察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名单的通知
(津人社局函〔2011〕21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精神,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等五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诊疗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6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公布第二批纳入考察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名单。现将考察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察期为六个月(2011年4月30日至2011年10月31日),考察期内,考察对象与医保经办机构不进行费用结算。
  二、考察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考察对象在医疗服务、药品经营、诚信管理等方面有问题的,请及时向市人力社保部门反映。受理电话:23030918-8807。
  三、考察期内,考察对象要按照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与医保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医保管理机构,配备医保管理人员,并应通过专门医保培训、考试合格;
  (三)机构聘用医师、药师应当符合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职)业要求;
  (四)建立医保信息化系统,具备实库联网结算条件;
  (五)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药品管理,完善医疗费用管理制度;
  (六)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对纳入考察的单位实施医保诚信管理,加强帮扶和监管。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协助做好医保联网结算前的准备工作。

  附件:1.第二批纳入考察范围的医疗机构名单
  2.第二批纳入考察范围的零售药店名单

  二O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1:
  第二批纳入考察范围的医疗机构名单

  天津河东国谊儿童中医医院
  天津河东惠慈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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