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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三)强化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安监、公安、交通、住建、发改、经信、国土、质监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分管行业和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指导和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综合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把2011年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分解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时要跟踪督促抓落实。及时修改完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四)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认真落实2011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制度,加大对事故多发地区和单位的工作督查力度。将安全生产任务量化到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员,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严格落实监督检查制度、进度公告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对目标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实行月通报、季发布、年考核。适时修改完善安全生产责任风险金制度和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提高风险金和目标考核奖励标准;制定安全生产一线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进一步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五)加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积极完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制度、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安全生产投诉举报与奖励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现场紧急疏散避险制度、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安委会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和企业行业联席会议制度;继续采取约谈、通报和召开现场会等措施,加大警示问责和督导力度,限期反馈督办事项整改情况。要逐步完善隐患整改评价制度,大力推进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
  三、加大依法监管力度
  (一)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坚持经常性监督检查,突出抓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重点把好高危行业生产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立项、设计、建设等行政许可关。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完善安全生产信息联网查询系统,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监察、安监、公安、住建、经信、国土等部门要组织联合执法,增强打击实效。对无证无照和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停产整顿和资源整合矿井违规生产,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和抗拒安全执法等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跟踪督办、依法严厉打击,并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四、大力开展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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