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运动员一次性安置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1〕5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退役运动员一次性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安置对象
2010年12月31日前省级在编的317名退役运动员。
二、安置原则
根据运动员贡献大小、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本人意愿,采取以就业安置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一次性安置。
(一)获得奥运会参赛资格,世锦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全运会、青奥会前3名,世界体育大会、世界智力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冠军赛、全国城运会第1名的退役运动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在有空编的省直有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安置。
(二)获得世锦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全运会、青奥会 4名-8名,全国锦标赛、冠军赛、全国城运会 2名-3名,全国体育大会、全国智力运动会第1名,全运会代表云南参加篮、排、足“三大球”决赛获录取名次的退役运动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输送运动员的州(市)人民政府在州(市)国有单位进行安置。
以上(一)、(二)条所规定的赛事除青奥会和全国城运会外均为奥运会项目和全运会项目的成年比赛。
(三)没有获得以上成绩的退役运动员按照“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输送运动员的州(市)人民政府在县(市、区)国有单位进行安置。
(四)在中小学教师岗位安置的退役运动员,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经培训合格,并取得教师资格证。
(五)对达不到组织安置条件或已达到组织安置条件本人自愿申请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按照《云南省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实施经济补偿。
三、安置办法
(一)合理确定安置岗位
接收安置退役运动员的单位要按照下达的安置指标,拿出适合退役运动员就业的岗位妥善安置。
(二)做好退役运动员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