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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意见的通知

  --遵循经济、社会和生态目标并重,生态优先的原则。既要兼顾经济、社会发展,又要兼顾草原生态环境保护。

  --遵循分类指导、全面保护的原则。按照重要放牧场、人工草地等不同草地用途类型,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全面建立基本草原保护制度。--遵循草原权属关系不变原则。基本草原划定不得改变其原有的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

  --遵循州、县政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原则。州、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逐级落实领导负责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经得起历史检验。

  三、划定基本草原的范围和内容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我省实际,下列草原应划为基本草原:

  --重要放牧场;

  --割草地;

  --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

  --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

  --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

  --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

  --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五)各地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及省农牧厅印发的《青海省基本草原划定技术规程(试行)》,加快推进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把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草原全部纳入基本草原范围。要按照使用权单位划定基本草原界线,由县级或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登记建档,明确类型、地点及面积,严格审核、公示,并设立保护标志,实行最严格的保护。

  四、强化基本草原的监督管理

  (六)切实建立基本草原保护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逐级与上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草原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还应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草原保护责任书,切实加强草原保护。基本草原保护责任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基本草原方位、类型、面积、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奖励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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