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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农牧区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校舍资产处置及利用意见的通知


  (三)制定处置方案。由县(市、区)教育部门对中小学布局调整后所有闲置校舍资产情况进行摸底和汇总,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会同财政资产管理等部门共同制定处置方案,并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市、区)闲置校舍资产处置办公室报所属农牧区中小学闲置校舍处置领导小组。

  (四)严格进行审批。县(市、区)农牧区中小学闲置校舍资产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校舍资产处置方案审核,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处置闲置校舍需提供闲置校舍资产清册、闲置校舍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公示材料,闲置校舍工程决算副本、资产账务清册等相关材料。如有闲置校舍资产《土地使用证》、《房产使用证》、《产权登记证》等资料,也要一并提供。经审批后,闲置校舍资产处置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闲置校舍资产处置及利用工作,办理产权转移、移交、变更、登记等手续。根据审批结果,做好资产相关账务调整工作。

  (五)报告处置结果。县(市、区)闲置校舍资产处置办公室将处置结果报农牧区中小学闲置校舍处置领导小组及州(地、市)闲置校舍资产处置办公室。

  五、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处置的基本方式

  根据各地布局调整规划,明确今后不再使用的农牧区中小学闲置校舍资产,通过以下方式处置:

  (一)根据学校地理位置、校舍资产功能等特点,闲置校舍资产调整用于举办学前教育、中小学勤工俭学基地、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中心、乡(镇)社区教育机构。

  (二)采取转让方式交给乡政府或村委会作为集体财产,用于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图书室、村级医疗室、党团员活动室、农牧民经济实体协会、文化活动中心等公益事业。

  (三)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闲置校舍资产可通过置换、拍卖或对外公开招租的方式处置,处置收益应全部用于布局调整保留学校建设或清偿教育债务等。

  (四)对民办学校和接受捐赠的学校资产处置,要事先征求捐赠人意愿,以免挫伤捐赠人捐资助学的热情,具体处理办法按教育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在中小学布局调整中注意保护海外侨胞捐赠财产的意见》(教外港〔2003〕55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资产处置的管理与监督

  (一)各地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对学校校舍资产的调整、转移、处置和利用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方案要充分征求学校所在乡(镇)、村、学校及群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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