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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省国资委《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2009】941号文件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省国资委《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2009】941号文件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济国资产权[2010]8号)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各市属企业:

  现将省国资委《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2009】941号文件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1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严格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程序,加强对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对资产评估项目跟踪指导,定期不定期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二、积极推动收益法、市场法在企业价值评估项目中的应用。以持续经营为前提,企业价值评估原则上应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并分别说明两种评估方法选取的理由、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确定最终评估结论的理由。若无法运用收益法评估,评估报告中应对此作出充分说明。

  三、要加强对国有资产评估时相关的专利权、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商标和商誉等无形资产的评估管理,防止漏评无形资产。

  四、各单位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有关规定,严格审核评估报告。要充分关注如下事项:

  (一)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评估范围与实际资产评估范围要保持一致性。

  (二)评估报告中特别事项披露要完整,尤其要关注土地性质及评估价值是否包含政府纯收益、房产权属情况及抵押担保情况、非经营性资产划分是否真实、合理等。

  (三)关注是否存在帐外资产,尤其关注是否存在土地、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四)关注大额负债,关注其他应付账款中是否存在无须支付的项目,重点关注财政拨款,关注职工内债的确认依据是否充分。

  (五)关注收益法评估中对收益、折现率、非经营性资产的确定是否合理。

  五、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被评估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评估资料,确保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及生产经营管理等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应对此出具承诺函和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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