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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喀什地区开展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部门要积极开展示范县创建活动以及药品安全知识宣传,加强对广播、影视、出版机构的管理,督促各媒体建立广告发布审查制度,加强广告的审核把关,强化广告发布者的责任,严格规范各类媒体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
  六、实施步骤
  (一)申报阶段(2011年5月10日前完成)
  1、申报程序:具备遴选条件的县(市)应由县(市)创建领导小组向喀什地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申报。喀什地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初筛后,选定本辖区创建试点县(市)向自治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2、申报数量;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展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1)139号)要求,喀什地区申报2个试点县(市)。
  3、申报材料:包括喀什地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推荐意见,试点县(市)的申请报告以及试点县(市)的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4、申报时间:喀什地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将推荐的试点县(市)的申报材料于2011年5月10日前报自治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遴选阶段(2011年5月31日前完成)
  由自治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自治区实际确定创建试点县(市),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创建阶段(2011年6月-2013年12月)
  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时间为两年半,具体划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创建试点阶段(2011年6月-2012年12月)。
  1、由自治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发布《自治区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考核标准》(试行);
  2、创建试点县(市)要通过召开创建动员大会、创建工作会议及新闻宣传等方式全方位宣传创建活动的意义,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为保证创建工作稳步推进,创建初始阶段,创建试点县(市)可选择本辖区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率先开展药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创建试点活动,并以此为基础全面推广实施。创建过程中要按照创建考核标准做好自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完善工作档案。
  第二阶段:综合评价阶段(2013年1月-2013年6月)。县(市)创建工作完成后,由自治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创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符合要求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阶段:总结推广阶段(2013年7月-2013年12月)。自治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召开现场会,通报创建试点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创建工作经验,扩大创建范围,推动全区基层药品安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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