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监管的实施意见
(豫工信〔2010〕29号)
各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中平能化集团,河南煤业化工集团,义煤集团,郑煤集团,神火集团:
为切实加强煤炭生产许可监管工作,规范煤炭生产许可审批有关事项,根据《
煤炭法》、《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
河南省煤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报条件
全省境内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
3.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压风、防尘等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并完善可靠,经依法验收合格;
4.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5.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
6.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7.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
8.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9.煤矿采区回采率符合有关规定;
10.有符合规定的《井田地形地质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基本矿图及《通风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11.有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批准的水、火、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尘、顶板、边坡等重大灾害预防措施;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资料
煤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申请颁发或延期、变更、遗失补办、吊(注)销,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办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及复印件;
2.有省级或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对矿井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