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人员按照规定时限和审核标准完成资料审查,审查符合标准的,提交省厅煤炭生产许可领导小组集中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及时在省厅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无异议后下发文件同意颁发或延期、变更、补办煤炭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发证工作。
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并书面通知煤矿企业说明理由,同时将文件和资料退回。
凡新投产的国有煤矿(含国有整合的煤矿)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时,由省厅(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进行现场验收;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现场验收意见落实整改,并由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或骨干煤炭企业)复验后将整改结果报省厅备案。
乡镇煤矿由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凡没有经过煤炭管理部门(或骨干煤炭企业)现场验收的矿井,不予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四、年 检
(一)年检范围
凡在全省境内合法持有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煤矿。
(二)年检组织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统一组织和部署全省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并直接负责全省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所属生产矿井的年检。并对地方国有煤矿及乡镇煤矿年检情况进行抽检。
各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本辖区各类煤矿(井)的年检工作,按照规定时间将年检结果正式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三)年检程序和时间
分煤矿自检、初检和年检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煤矿企业自检阶段,时间为每年的6月10-30日,各煤矿企业组织有关技术人员,逐项自查,如实填写《煤矿生产矿井年检表》,并写出煤矿自查报告,矿长、专业技术部门负责人和现场检查人员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后,将自查报告和年检表分别报送各骨干煤炭企业或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
第二阶段:主管部门初检阶段,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31日,各骨干煤炭企业及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对所属煤矿报送的自检报告和年检表,负责审查核实并写出初检报告,对初检合格的煤矿在年检表上签署意见;对初检不合格的煤矿,责其限期整改。各骨干煤炭企业及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现场抽查面不少于50%,市级煤炭管理部门现场抽查面不少于40%。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初检的资料审查面要达到100%。
第三阶段:颁证机关年检阶段,时间为每年的8月1日-20日,省厅接到各骨干煤炭企业报送的所属煤矿(井)初检报告、年检表以及生产许可证副本后,组织年检,省厅年检的资料审查面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