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检结果评定和处理
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1、合格
经过自检、初检和年检,符合《
煤炭法》、《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年度没有发生重大以上伤亡事故的煤矿(井),确定为合格煤矿(井)。
2、基本合格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
⑴煤矿企业变更企业(矿井)名称、经济类型、矿长、矿区范围、矿井设计能力等事项,在法定时限内未向颁证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⑵改扩建煤矿(井)投产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⑶未按规定配备“五职”矿长及总工程师的;
⑷特殊工种没有达到全部持证上岗的;
⑸采区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
⑹开采高灰高硫煤,未采取有效降灰降硫措施的;
⑺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和防护用品的;
⑻《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讯系统图》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图纸的内容不符合规定或与现场不符的;
⑼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对年检基本合格煤矿,煤矿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采取措施,立即整改,达到合格标准;
3、不合格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六种证件不全的;
⑵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煤炭生产的;
⑶出租或转让煤炭生产许可证的;
⑷存在越层、越界开采行为,擅自开采或破坏保安煤柱;
⑸矿井机电、提升、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火和防水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综合防治措施的;
⑺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