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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监管的实施意见


  ⑻生产布局和通风系统不合理的;

  ⑼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

  ⑾年度内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经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⑿自检表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现象的;

  ⒀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对年检不合格的煤矿(井),根据《煤炭法》第67686970条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视具体情节,分别给予责令停产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等处理决定。

  五、吊(注)销程序
  (一)煤矿企业凭停办、关闭矿井(露天)报告、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依法履行注销手续。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批准注销;不符合规定的,不批准注销。
  (二)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⑴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煤炭生产的;
  ⑵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限期停产整顿,超过三个月仍达不到条件,情节严重的;
  ⑶投入生产的煤矿企业,经检查不符合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又不按照煤炭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顿改进或者经整顿改进后仍不符合条件的;
  ⑷伪造、转让、出租或者冒用他人煤炭生产许可证的;
  ⑸拒绝年检或年检不合格而又不按期整顿或经整顿达不到条件的;
  ⑹未按规定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⑺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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