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11年全区普通高校“优秀辅导员”评选活动的通知
(内教学工函〔2011〕13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切实加强我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全区普通高校“优秀辅导员”评选条例》,自治区教育厅(高校工委)决定开展2011年全区普通高校“优秀辅导员”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高校学生管理部门从事学生管理及各院系从事辅导员工作的人员,担任高校辅导员满两年及两年以上者。
二、“优秀辅导员”评选标准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民族团结及学校的稳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十六号文件精神,热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认真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
2.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学生工作,在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就业指导等方面成绩突出,近两年所在部门或个人曾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3.坚持每年与学生一起参加社会实践,在党建带团建、创建优良学风和班风、舍风等工作中表现优异,所带学生无严重的违纪行为,工作成绩突出。
4.积极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每年至少发表一篇以上有关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论文。
5.具有良好的精神风貌,尊重理解学生,关心爱护学生,经常深入学生班级、宿舍,有针对性地开展谈心活动,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学习、生活情况,帮助学生解决困难和问题,关心学生的成长、成才,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受到师生的欢迎和好评。
三、评选、推荐工作要求
1.各高校要成立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推荐工作。
2.自治区“优秀辅导员”的提名要广泛听取广大教师和学生代表的意见,经过充分酝酿,民主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要在校内张榜公示。
3.各高校要将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优秀辅导员”推荐表(附件2)及先进事迹材料(2500字左右)一式2份于2011年6月20日前报我厅高校政治思想与学生工作处。我厅将从先进事迹材料中筛选典型材料,编辑出版《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优秀辅导员先进事迹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