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按照社会保障卡系统应用环境和相关技术标准,改造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更换和配备读卡终端;做好社会保障卡与原有医保卡的衔接工作,确保平稳过渡,并利用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结算就诊费用,逐步取消预交金等收费方式。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换发卡工作事宜。在社会保障卡和医保卡并行使用期间,认真监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分析医疗费用的合理性,保障系统运行安全,保障参保人员正常待遇。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数据采集任务,确保制卡数据准确无误;做好社会保障卡发行的宣传工作,重点宣传社会保障卡发行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以及换发时间收费标准办法等。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做好社会保障卡读卡机具的配备使用工作,保证读卡机具正常使用。认真做好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对照工作,确保持卡人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向持卡人做好宣传工作,为持卡人提供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查询医疗账户余额、政策咨询等服务。
六、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社会保障卡建设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技术支撑措施,是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各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社会保障卡工作顺利有序推进。各市、县(区)要按照要求,抓紧制定相应的建设方案,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十四)落实建设资金。社会保障卡系统项目建设资金主要由自治区财政和承办银行等多方面、多渠道筹集。根据国家《
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1〕1928号)规定,向社会公众发放的社会保障卡,可收取工本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和物价局核定。
(十五)强化应用服务。各地要充分利用社会保障卡开展各项业务应用,优化用卡环境和业务流程,支持社会公众利用社会保障卡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事务。要制定项目运行服务制度,加强系统应用协调管理,设立服务热线和网站,制定服务指南,营造良好的应用环境。要建立项目运行应急处置方案,及时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确保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十六)确保平稳过渡。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项目总体实施方案,各司其职,加快发卡进度,尽快替换现有的医保卡;处理好现有医保卡和社会保障卡并行期的衔接工作,做好相关业务和账户的平稳过渡。新拓展的应用领域,要做好与社会保障卡公共信息的比对纠错,做好业务和信息系统的衔接,确保社会保障卡有序有效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