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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的通知

  2.救助对象。纳入救助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①人均年自产粮食低于330斤;②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本县农村低保对象平均水平;③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县农村低保户平均水平。耕地、收入等其它指标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同等条件下,有重病重残人员的、缺乏或丧失劳动力的、家庭非正常支出(患病、非义务教育支出等)过大的、土地征收后无法通过自产粮食或其它途径解决基本口粮的农村低保家庭优先纳入救助范围。
  (二)救助粮发放标准和发放方式。
  1.救助粮发放标准。对年人均自产粮食在210斤以下,且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农村低保特别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3个月的口粮90斤;对年人均自产粮食在210-270斤之间,缺乏劳动力的农村低保中等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2个月的口粮60斤;对年人均自产粮食在270-330斤之间的农村低保一般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1个月的口粮30斤。纳入粮食救助范围的农村低保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按每人每年90斤标准发放救助粮。
  2.救助粮发放方式。我省农村低保对象季节性缺粮主要出现在每年夏接秋时段(7、8、9三个月),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的救助粮原则上在每年6、7、8月由乡(镇)人民政府按月集中组织发放。老弱病残、行动不便不能自行领取粮食的农村低保对象,由乡(镇)组织包村干部或村组干部负责送粮上门。
  3.救助粮的品种和筹集。救助粮品种原则上以大米为主,各地可根据当地主产粮品种和群众粮食消费习惯作适当调整。救助粮筹集由各县(市、区)政府严格按政府招标采购程序进行。
  四、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
  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申请粮食救助,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自行申请有困难的,由乡(镇)、村组织人员帮助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生活状况、土地和劳动力情况、缺粮情况和收支情况进行认真调查。调查结果参照《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规定的审核审批程序,经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民政局审批后确认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各县(市、区)每年10月至11月结合农村低保年度核查进行粮食救助审核,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调整救助对象和救助水平。
  五、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由省、市(州、地)、县(市、区)三级财政按规定的比例筹集资金。根据各市(州、地)人均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状况、农民人均纯收入、贫困人口数量等指标,将全省9个市(州、地)划分为四类地区,分类确定省级补助比例:贵阳市为一类地区,省级补助20%;六盘水市、遵义市为二类地区,省级补助70%;安顺市、黔西南自治州、黔南自治州为三类地区,省级补助80%;毕节地区、铜仁地区、黔东南自治州为四类地区,省级补助90%。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比照省级划分的办法,合理确定市(州、地)、县(市、区)两级财政的承担比例,并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下拨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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