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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管理规定(2011修订)

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管理规定
(青政办字〔2011〕49号 2011年4月26日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根据《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以下简称服务资格证)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服务资格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服务资格证。取得服务资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
  (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两年以上驾驶经历,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相关培训机构交通安全、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以及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五)三年内无犯罪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取得服务资格证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身份证属非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应当同时提供营运区域合法的固定居住证明);
  (三)机动车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五)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六)培训考试合格证明。
  第六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服务资格证申请后,应当于20日内进行审核批准,并发给服务资格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每辆客运出租汽车允许申请办理服务资格证三人,并实行定员管理,定车服务。
  第八条 服务资格证内容应当包括驾驶员姓名、照片、出租企业名称、车辆号牌、监督电话、查验记录及有效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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