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的四平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政办发〔2011〕24号)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四平经济开发区、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的《四平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四平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加快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我市困难群众的救助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居民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根据《吉林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对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及时、适度,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
(四)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铁东区、铁西区、辽河农垦管理区、四平经济开发区、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时救助工作。
第五条 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一)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将临时救助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二)市民政局负责制定临时救助相关政策,并对各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三)各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家庭的申请,按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审批。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安排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的申请、管理和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