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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的四平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物价补贴是在物价指数上涨幅度较大时,对救助对象进行的临时性补助。物价补贴不需要个人申请,但需按规定程序报批,即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物价和统计部门公布的物价指数,拟定补贴方案和标准,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国家、省有统一要求的,按上级要求进行救助。

  第十二条 申请应急救助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由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户主本人或申请家庭授权的委托人,下同)向户籍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全省统一制式《吉林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家庭户口本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城乡低保家庭申请应急救助时,应提供《吉林省城乡居民低保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应急救助时,应提供有关城市低收入家庭相关资料及其复印件;

  4.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民事赔偿原因申请救助的,应出具公安交警部门或司法部门裁定或审判证明;

  5.由乡镇(街道)出具的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的证明材料;

  6.各区规定的申请人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入户核查。由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和村(社区)低保专干组成“三级联合审查组”,共同入户核查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情况,核定补助标准。

  (三)审批和公示。由“三级联合审查组”入户核查后,在其所在村(社区)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并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存折。
  (四)信息录入和建立档案。对审批后的应急救助对象,由乡镇(街道)依据《申请审批表》及时将信息录入到“吉林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平台”。区民政部门根据《吉林省社会救助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按户建立一份纸质档案,统一保存。电子档案要与纸质档案的内容相一致。
  (五)开发区应急救助由申请人直接向开发区民政部门申请,村委会协助开发区民政部门进行入户核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开发区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审批,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存折,并按本条第(四)项规定进行信息录入和建立档案。

  第十三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应急救助,按照《四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认定后,实施救助。农村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应急救助时,应参照《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试行)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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