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我区大板结构住房改造涉及面广,工作复杂,任务艰巨,拟采取整体规划、限期改造的方式,按照不同类型项目的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全区共同推进,力争从2011年起,利用4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区大板结构住房的改造。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督促各大板结构住房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根据大板结构住房实际情况,制订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科学有序地加快实施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具体实施步骤为: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5月-8月)。
各地应立即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对当地大板结构住房进行普查,掌握大板结构住房的详细情况,制订工作计划方案,明确组织机构、改造方式、改造措施和改造时限,尽快实施改造。
(二)启动改造阶段(2011年9月-2012年6月)。
各地各有关单位对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和动员,对房屋危险大、住户迫切要求改造的大板结构住房,首先抓紧实施改造。重点做好项目的改造安置、申报实施和改造建设等工作,加快实施拆除改造工作。鼓励实力强、信誉好的经济实体参与全区大板结构住房改造,提高改造建设住房的档次和品位,使大板结构住房改造成为全区经济增长的有力拉动点。各市要抓好1-2个大板结构住房改造试点项目,以点带面,扎实推进改造工作。
(三)全面推进改造阶段(2012年7月-2014年12月)。
全面启动危旧大板结构住房拆除改造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全区大部分大板结构住房改造项目开工建设。至2014年年底,全区近300万平方米的大板结构住房基本改造完毕,大部分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
四、采取措施加快推进大板结构住房改造
(一)加快做好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前期工作。
1.已售大板结构住房是单位利用国有划拨土地建设、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带有福利性质的住房,其土地使用权、住房产权具有不同于商品住房的特性。对有大板结构住房的住宅区,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产权人同意拆除改造的,由原土地使用权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作出改造决定,向有关房改部门提出改造申请,有关房改部门应当按桂政发〔2009〕16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批。经批准改造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各项报建手续,认真组织实施,与住房产权人签订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如有小部分产权人没有签订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的,建设单位应进行协商调解,制定相应方案,采取妥善措施加快实施改造。对未签订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的部分产权人,执行与同类别的同意改造产权人相同的补偿安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