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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区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工作的意见


  2.大板结构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已不存在的,可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指定一个与大板结构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有隶属关系的政府主管部门持有该宗土地使用权、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改造。

  (二)对大板结构住房改造给予政策支持。

  1.大板结构住房改造项目享受我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争取中央在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中对我区大板结构住房改造给予支持。

  2.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大板结构住房改造项目可按项目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5%左右的比例配建商业设施,条件允许的可以适当提高比例,但最大不得超过10%。在大板结构住房改造用地范围内,按照城市规划独立划分配套商业设施用地的,配套商业设施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土地;配套商业设施用地与住宅用地不能分割的,配套商业设施所涉及的土地出让金,由代建单位按照该建设项目办理用地手续时的市场价缴纳。按市场价缴纳配套商业设施土地出让金后,配建的商业设施可以出售,所得收益主要用于冲减改造项目的成本费用。

  3.在符合城市规划相关技术指标前提下,应当集约节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鼓励提高容积率,在规划参数上给予支持,以推动大板结构住房顺利实施改造,增加普通住房供应。

  4.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方式改造的,非还建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还建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普通住房面积标准以内;按照限价住房方式改造的,非还建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普通住房面积标准,还建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按照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或者建设单位与房改住房产权人约定的置换比例确定的建筑面积建设,但置换比例最大不得超过1.3倍。产权置换的还建住房,应坚持拆一还一原则,即拆一套住房只能还建一套住房,办理一套住房的产权证。

  5.大板结构住房改造的项目审批、改造方式、补偿安置、建设管理、住房供应和物业管理等,执行桂政发〔2009〕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五、加强对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

  大板结构住房的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关系到全区5万多户大板结构住房业主的切身利益。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各大板结构住房原产权单位要高度重视大板结构住房的改造工作,把大板结构住房改造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来抓好落实,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对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原产权单位要认真负责组织实施,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动员住户积极配合,加快推动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对因各地各部门、各原产权单位不重视危旧大板结构住房改造,由此造成房屋安全事故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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