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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2013年全区消防重点建设目标的通知

  (四)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9〕59号和桂政发〔2010〕56号文件精神,力争于2011年12月底前完成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组建任务,并按照县级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队车辆、防护装备、基本救援装备配备标准配备应急救援队(见附件3)。新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员配备为25-30人,每站编配5名现役人员,缺编的20-25名人员由各地人民政府面向社会招聘合同制消防员和文职人员补充(见附件4),其工资、保险、服装等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现役消防警力严重不足的地区,要按照“政府核编、合同用工、规范管理”的原则,大力发展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其中,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镇,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年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全国和自治区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和自治区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应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根据实际需要,建成政府专(兼)职消防队。要积极推动发展企业专职消防队伍(见附件5),按照国家标准配齐消防装备,加强业务训练和队伍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区、农村要加强志愿消防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开展基本的消防技能训练。

  (六)加强消防战勤保障体系建设和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建设。各市要遵循“紧贴实战、军地联动、联勤保障、便捷高效”的原则,健全完善消防战勤保障体系(见附件6),完善社会联动战勤保障机制,确保随时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和资源,全面提升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的战勤保障水平。至2013年12月底,各地要按照要求完成全区应急救援指挥系统软、硬件建设和应急救援地理信息系统建设(见附件7),配齐应急救援通信器材,全面提高全区消防应急救援指挥作战能力。各地要加强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聘请应急救援专家和地方相关工程技术人员成立应急救援专家组,定期召开专家组联席会议。

  (七)切实落实消防员健康保障措施。各地要按照卫生部2010年颁布实施的《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做好消防员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危害防护装备建设经费保障工作。要严格落实《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确保因伤致残消防官兵得到妥善安置。卫生、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消防员职业病防治的相关措施,建立消防员急、危、重伤病员紧急救治“绿色通道”。对已确诊的消防员职业病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安排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减免治疗费用,逐步健全完善的消防员职业健康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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