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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四)认真落实规划年度目标,预防工程诱发灾害。各县(市、区)要认真抓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继续推进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和治理工作,完成《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年度任务。对今年重点防治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加强勘查与治理;对治理难度大、自然条件不适宜居住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结合水利建设、公路建设、新农村建设、下山脱贫、农村土地整理等工作,推进地质灾害移民。对于建设用地项目经确认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工程建设单位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工程项目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七、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工作,树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小事的观念,以新思路、新举措促进地质灾害防治由被动预防向主动防治转变。要建立以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有关部门领导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地质灾害防治体制,层层落实责任,健全和完善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地质灾害防治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对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人员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二)广泛宣传,增强意识。大力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活动,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栏、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组织县(市、区)、乡(镇)、村的责任人、监测员等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特别要深入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居民点,宣传地质灾害监测、临灾自救互救、山区建房选址安全等地质灾害防灾知识,增强群众防灾减灾意识与能力,提高防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使我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上新的水平。

  (三)保障经费,加强治理。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9-2020年)》和桂政发〔2010〕56号文件要求,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的投入,一手抓防控,一手抓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危及受灾主体较单一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由受灾主体单位承担,确保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应急、勘查、治理及群测群防等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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