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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1. 实行零差率销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全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307种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增补的196种药品,从2011年5月1日起实行零差率销售,执行2010年度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在2011年新一轮招标采购结束后按新价格执行。(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厅)

  2. 严格控制药品库存。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2011年4月25日起,不得再购进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含自治区增补目录)以外的药品,第一、第二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试点原市级增补基药库存药品和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试点原库存药品2011年7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原则上按购进价销售,并不得高于自治区2010年度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厅)

  3. 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实行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全品种覆盖抽验,加强基本药物不良监测,开展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工作。根据国家对基本药物质量监管的要求,从2011年4月1日起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进的中标基本药物必须赋有电子监管码。(牵头单位: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4. 出台我区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精神,4月下旬出台我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暂行办法。(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物价局、工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

  5. 实施招标采购。按照新的采购办法,从5月1日启动实施2011年新一轮基本药物(含自治区增补目录)招标采购,8月1日前完成。(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物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察厅、工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

  6. 完善保障基本药物生产供应政策。6月底前完成区内外国家基本药物生产能力调查,研究制订做大做强我区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的政策。(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信委,配合单位: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7. 完善基本药物配送政策。6月底前完成区内外药品流通行业市场调查,研究制订提高基本药物配送效率的政策。(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信委、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8. 落实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7月1日前下达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财政补助资金。(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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