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统筹推进综合改革,重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机制。

  1. 启动综合改革。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从2011年5月1日起启动综合改革工作,扎实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编办)

  2. 完成人员编制核定。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别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桂编发〔2010〕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桂编发〔2007〕110号)执行核定编制。5月10日前完成全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编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编办,配合单位:自治区卫生厅和各市人民政府)

  3. 完成岗位设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3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1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桂人发〔2009〕70号)、《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试点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189号)和《关于印发〈基层医药卫生综合改革试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200号)开展岗位设置。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方案由乡镇卫生院提出,报县(市、区)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并报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岗位设置方案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报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6月10日前完成全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卫生厅和各市人民政府)

  4. 完成竞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

  (1)在岗编外人员确认竞聘资格考试考核。符合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财政厅《关于印发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试点单位确认竞聘资格过渡考试考核办法的通知》(桂卫办〔2011〕27号)规定条件的在岗编外人员,统一参加6月11日由自治区组织的聘用人员过渡考试。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