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重视教学队伍建设,自觉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授课水平,对形成合理的教学梯队做出重要贡献。
(六)已获得过历届自治区教学名师奖和申报当年自治区教学能手的教师不能申报。
(七)其他具体条件可参照《第六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指标体系(本科)》(附件2)和《第六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指标体系(高职高专)》(附件3)。
二、申报限额
2011年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申报分配名额见附件1。各单位申报名额不得超出推荐限额范围。
三、评选程序
(一)符合上述评选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择优推荐。院校推荐候选人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此项工作5月3日前完成。
(二)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家组通过实地听课和会议评审方式对候选人进行评审,确定表彰人选并进行表彰。此项工作5月31日前完成。
(三)自治区教育厅按照教育部要求在本年度自治区级教学名师中择优推荐教育部第六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候选人。此项工作6月10日前完成。
四、申报内容
各高等学校自行进行校级教学名师的评选工作,并从中推荐自治区级教学名师候选人。申报自治区级教学名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候选人汇总表》一份(含电子版,见附件4)。
(二)《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推荐表》一式九份(含电子版,见附件5、6)。
(三)候选人个人资料电子版(内容见附件7)。
(四)候选人的45分钟现场讲课录像光盘一张(文件为rm格式,不大于100MB),讲课录像须真实反映候选人的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光盘中包括上述材料电子版(可拷贝)。
(五)候选人所在学校需提供候选人本学期课表(5-6月,格式见附件8)。
五、表彰奖励
自治区教育厅对获奖教师进行表彰,颁发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励证书,并对每位获奖教师给予1万元奖励,各高校应将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给予配套奖励。
六、受理机构及申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