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自主创业、帮困解难、公益事业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
第十八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得5分:
(一)表现良好,连续6个月未被扣分的;
(二)因表现突出,受到县(市、区)一级或以上表彰的;
(三)在自主创业、帮困解难、公益事业等方面有特别突出贡献的。
第十九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
(一)当月未按规定向乡镇(街道)司法所口头汇报情况的;
(二)违反学习教育、公益劳动等纪律的。
第二十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分:
(一)当月未按规定到乡镇(街道)司法所报到并上交书面汇报材料的;
(二)经批准外出,返回时未立即报告并销假的;
(三)参加公益劳动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工的。
第二十一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3分:
(一)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的;
(二)擅自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案犯的;
(三)未经请假、或请假未予批准又无正当理由而不参加公益劳动的。
第二十二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一)擅自会见境外人士的;
(二)未经批准在活动范围以外就业的;
(三)参加公益劳动时故意损坏设备、工具或违章作业造成损失,情节轻微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转院就医的;或需要出具病情诊断证明时,不到指定医院进行病情诊断鉴定的;
(五)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擅自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一)未经批准迁离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
(二)被管制、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擅自离开户籍所在县(市/区)外出经商的;
(三)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离开户籍所在县(市/区)外出经商的;
(四)擅自参加公民组织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情节轻微的。